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理单位,各建设单位: 针对当前我市监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规范我市工程监理单位市场行为,加强对工程监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监理市场序,稳步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力度 (一)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规要求,客观公正的履行监理职责。对于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要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注册单位执业,严禁人、证分离;监理从业人员要确保在岗在位,各类文件、表格等监理资料,在根据职责权限签字的同时,要加盖本人执业印章;中标监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确需变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 (三)监理单位要建立各项应急措施。遇有重大事件、恶劣天气或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启动预案,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四)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监理单位不得为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违法工程提供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五)建设单位要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自主。涉及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的计量和支付、工程分包等工作,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签章确认。
二、完善监理费的监管方式 (一)监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的监理取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通知。 (二)实行监理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监理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必须到监理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的监理合同才能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竣工结算等的依据。 (三)实行监理费支付统一标准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工程主体验收和竣工备案前,应按照中标价格,将监理费支付到规定比例,具体支付比例规定见附件。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前,应携带监理单位出具的发票、银行出具的监理费到帐证明和经备案标识的监理合同,到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核验登记手续,凭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到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五)如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期延长,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须按合同的约定调整监理费,并按规定缴纳和收取监理费。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监理费的支付、到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于监理费支付弄虚作假行为,将从严处罚。
三、建立监理工作评价制度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出勤情况、从业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价,该评价结果将与企业业绩备案及 主体考核相关联。
四、实行监理业务动态考核机制 (一)实行监理工程中标登记押证制度。中标通知书办理时,招投标管理部门须将中标信息详细的登记在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 执业手册上,对于按规定不能再兼任其他工程监理任务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押证。 (二)实行监理业务动态月报制度。对于"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财政投资工程,各监理单位要通过监理月报系统,将监理项目的形象进度、质量控制、投资控制等信息上报,对于迟报、瞒报、谎报行为,将全市通报并予以主体考核扣分。 (三)监理项目主体验收或项目竣工备案后,监理单位须在30日内,携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或竣工备案证明)、监理工作评价表到相关部门办理执业手册解押证手续或业绩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业绩登记备案手续的,将不再受理。
五、加强对监理行业的监督检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监理单位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检查情况将直接与资质申请、招标投标、评优选优等联动。同时鼓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对保留真实姓名的给予奖励,在市场主体考核中适当加分。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加强辖区内监理费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监理执业手册、监理业绩及监理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指导监理单位敢于履职、擅于履职,切实的发挥监理作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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