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各市政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市政工程监理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监理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均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高新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一)项目监理机构
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4. 监理单位应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5.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二)监理设施
1.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需要,在实施监理工作过程中配备计算机辅助管理。
三、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
1.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概况;(2)监理工作范围;(3)监理工作内容;(4)监理工作目标;(5)监理工作依据;(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监理工作程序;(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1)监理工作制度;(12)监理设施。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2. 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的特点;(2)监理工作的流程;(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列出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3. 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如安全和质量定期检查规定;工程例会制度;文件往来程序等等。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4.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文明施工管理体系,确保其符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要求。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2)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以及分包单位管理制度;(3)项目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4)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费用到位情况。
6.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2)分包单位的业绩;(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5)操作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6)临建设施符合《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的要求;(7)起重机械及大型设备验收、备案手续完善。
8.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重点审查:(1)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技术措施和质量保证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6)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施工阶段
1.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1)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临边防护、基坑支护、高空防坠落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 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的情况要安排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杜绝违章操作。
(3) 核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检修维护工作。
(4) 做好施工临时用电线路及用电器具的巡视检查,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5)的各项要求。
(5)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对工程中使用的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器具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6)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日常自查工作,并组织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定期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总结安全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为更好的开展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
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1)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对其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2)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工艺和质量保证措施,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
(3)应对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室进行审核把关,主要审查:(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4)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5)监理业务人员不得在施工、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和其他监理单位任职或兼职,不得参与施工、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承包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6)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监理人员要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禁止承包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如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8)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施工图纸或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请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3.文明施工管理
监理单位应根据《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施工围挡、施工标志牌设置、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设置、施工扬尘控制、材料堆放等方面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1)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始前编制《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方案》,并依据《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审核。
(2)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和地理位置,编制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方案》,方案内容要包括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固体废弃物清理等方面,加强管理、降低污染,减少施工扰民。
(3)监督施工单位在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办理过程中,按要求完成“市政工程标准化达标工地”的申请程序。
(4)在施工开始前,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设施配备情况,包括施工围挡、施工标示牌、临建设施、道路硬化、车辆冲洗装置等,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到位。
(5)在施工过程中,由专职文明施工监理工程师每天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巡视监理,对巡视中发现的不文明施工行为,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处理意见
(一)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二)监理工程师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将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三)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首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12个月内出现两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法人,并对该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到位、12个月内出现三次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监理单位,对该企业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进行集中强化培训,并依据《青岛市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考核扣分。
各区、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各市政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市政工程监理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监理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均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高新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一)项目监理机构
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4. 监理单位应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5.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二)监理设施
1.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需要,在实施监理工作过程中配备计算机辅助管理。
三、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
1.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概况;(2)监理工作范围;(3)监理工作内容;(4)监理工作目标;(5)监理工作依据;(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监理工作程序;(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1)监理工作制度;(12)监理设施。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2. 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的特点;(2)监理工作的流程;(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列出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3. 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如安全和质量定期检查规定;工程例会制度;文件往来程序等等。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4.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文明施工管理体系,确保其符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要求。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2)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以及分包单位管理制度;(3)项目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4)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费用到位情况。
6.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2)分包单位的业绩;(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5)操作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6)临建设施符合《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的要求;(7)起重机械及大型设备验收、备案手续完善。
8.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重点审查:(1)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技术措施和质量保证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6)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施工阶段
1.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1)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临边防护、基坑支护、高空防坠落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 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的情况要安排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杜绝违章操作。
(3) 核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检修维护工作。
(4) 做好施工临时用电线路及用电器具的巡视检查,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5)的各项要求。
(5)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对工程中使用的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器具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6)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日常自查工作,并组织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定期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总结安全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为更好的开展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
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1)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对其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2)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工艺和质量保证措施,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
(3)应对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室进行审核把关,主要审查:(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4)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5)监理业务人员不得在施工、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和其他监理单位任职或兼职,不得参与施工、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承包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6)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监理人员要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禁止承包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如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8)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施工图纸或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请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3.文明施工管理
监理单位应根据《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施工围挡、施工标志牌设置、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设置、施工扬尘控制、材料堆放等方面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1)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始前编制《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方案》,并依据《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审核。
(2)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和地理位置,编制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方案》,方案内容要包括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固体废弃物清理等方面,加强管理、降低污染,减少施工扰民。
(3)监督施工单位在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办理过程中,按要求完成“市政工程标准化达标工地”的申请程序。
(4)在施工开始前,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设施配备情况,包括施工围挡、施工标示牌、临建设施、道路硬化、车辆冲洗装置等,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到位。
(5)在施工过程中,由专职文明施工监理工程师每天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巡视监理,对巡视中发现的不文明施工行为,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处理意见
(一)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二)监理工程师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将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三)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首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12个月内出现两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法人,并对该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到位、12个月内出现三次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监理单位,对该企业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进行集中强化培训,并依据《青岛市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考核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