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黄建发〔2015〕502号
各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各供热、供水、燃气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供热、供水、燃气等地下管线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因设施保护不利或交叉施工造成的设施损坏,引发恶性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地下管线设施施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识,明确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控制范围
各供热、供水、燃气企业应加强地下管线设施安全管理,按规定设置安全标识,明确管线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控制范围(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各类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及安全控制范围见附件1)。各相关单位在涉及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查询现有管线设施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保护方案,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管线设施安全。
二、规范程序,切实加强地下管线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市政等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前,应向施工活动区域内城市管道燃气、供水、供热企业查询管线设施基本情况,在办理建设安全报监时提交《地下管线设施情况查询表》(见附件2),凡缺少《地下管线设施情况查询表》的,不予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二)勘察单位在进场勘察作业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下管线资料交接单制度》和《现场作业上报制度》,严禁在未取得地下管线资料、未进行现场作业上报的情况下,进行勘察现场作业;在勘察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三)对建筑、市政等建设工程设施进行紧急抢修,无法确定施工范围内是否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各燃气、供排水、供热企业到现场,确定地下管线设施情况。各燃气、供排水、供热企业应在第一时间派人员到现场。施工区域内有地下管线设施但无法确定准确位置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探测或开挖探查,确定管线设施的准确位置。
(四)下列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15日内书面告知各燃气、供水、供热企业,并提交地下管线设施安全施工保护方案。各燃气、供水、供热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与建设单位现场协商制定保护方案并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1.在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从事打桩、顶进、钻探作业的。
2.在管线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从事打桩、顶进、钻探、爆破作业的。
(五)凡在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或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制作《地下管线设施施工影响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地下管线设施查询及有关安全保护措施制定情况、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标志牌应设置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便于检查。
三、严格落实,明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一)各供热、供水、燃气企业应加强地下管线设施巡视,积极向各建设单位提供管线设施现状资料,对不能提供准确管线位置的地段,配合采取有效的勘察措施。
(二)各施工、勘察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明确和落实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设施情况,制定相应的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对不明现状的地段应及时与有关单位、企业对接,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
(三)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地下管线设施保护的技术措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制止施工单位,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区城建局公用事业建设管理办公室。
四、实施联动,严惩违规施工行为
(一)供热、供水、燃气管线损坏后,由区城建局公用事业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立即组织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应急抢修,同时通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并填写《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询问(调查)笔录》(见附件3),由公用事业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如下处理:
1.工程项目已按要求办理《地下管线设施情况查询表》,但未按要求进行管线设施保护及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项目方按损坏程度赔偿损失;并按照《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工程项目未按要求办理《地下管线设施情况查询表》,并未按要求进行管线设施保护及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项目方按损坏程度赔偿损失;并按照《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青岛市建设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对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扣10分。
3.工程项目未办理正式施工许可手续即施工,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项目方按损坏程度赔偿损失;并按照《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青岛市建设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对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扣20分。同时对违法开工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因违规施工造成供热、供水、燃气管线损坏,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doc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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