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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城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时间:2016-05-04 10:2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709 次

青黄建发〔2016〕237号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主体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助推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管委、区政府《关于青岛西海岸新区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青西新管发〔2015〕40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行业管理规范为准绳,严格监督权限内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社会行为,夯实信用信息基础,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出现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负面事件的企业即认定为失信企业,通过强化企业的诚信意识,打造新区建设行业良好的信用体系。

二、信用体系建设

(一)企业认定范围

在黄岛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经营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拆企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人防建设相关企业等。

(二)认定方式

在认定之初,视所有权限内行业企业均为诚信企业,对其市场行为采取“年度考核”和“动态考核”方式,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直接认定为“失信企业”,随时进行通报,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效果。

1.年度考核方式

充分利用市建委建筑市场监督与市场一体化平台,按照“1通知”、“14个办法”的规定,对建设行业企业主体进行年度考核,对被考核为全市“D级”的企业直接认定为“失信企业”。

2.动态认定方式

若发生以下行为的,直接认定为失信企业。具体如下:

(1)出现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诉讼及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出现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3)出现违反承诺、约定,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支付相关费用等民事或行政义务的;

(4)因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落实不力的;

(6)对办理施工弹性许可,未经核验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

(7)其他情形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研究认定为失信企业的。

(三)认定程序

成立由局长担任组长的区城建局诚信企业认定小组(下称“认定小组”)。对采取年度考核方式的,由质监站于市建委考核通报发布后,立即上报局法制科,由局法制科按照程序发文通报;对动态认定的,局机关有关科室或局属单位发现相关企业有相关行为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认评小组进行认定,经认定确有失信行为的,即为失信企业。

三、通报及应用

1.通报。区城建局法制科负责对企业诚信行为进行管理、考核统计及结果通报。建立失信企业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守信企业通报实行年度制,每年通报一次;失信企业通报实行年度和实时两种。

2.应用。

对年度认定为“诚信企业”的相关企业,全区通报表扬,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给予新开工的项目优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参加上级各类奖项评选、优先推荐为招投标项目库企业、优先办理项目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建议市场监管、银行、税务、国土房管、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给予其一定的优惠政策。若“诚信企业”在一年内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上述政策停止执行。

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相关企业,实行全区通报,并在全区商事主体诚信一体化平台予以公示。自其被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一年内,实行最严厉的“制约”措施。新开工项目担保额提高20%,且必须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不得办理施工弹性许可;不执行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等后置征收的政策;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其资质,建议区国土部门依法取消其土地招牌挂资格,建议银行依法降低其信贷额度,建议区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加强监督。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取消其招投标资格一年,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直接清出黄岛区市场;本地企业一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外地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入区申请,并将情况通报给资质管理部门。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企业诚信认定管理办法》(青黄建发〔2015〕42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