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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在建工程第二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青黄建发〔2016〕471号

各大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迎接10月份国务院安委会巡查组对青岛市安全生产情况巡查,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企业主体安全责任落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在建工程第二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30日。

二、检查内容

  各大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情况;黄岛区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各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三、检查方式

  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在建工程实施不间断检查。

四、检查重点

1、企业、人员履职及到岗到位情况。各责任主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备专职安全员且安全员需持证上岗。

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重点检查临边洞口防护情况及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使用情况,特别是脚手架搭设拆除过程中安全绳使用情况。

3、大型起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检查起重设备设备备案审批、维护保养、各项限位及防倾翻安全运行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4、现场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重点检查现场大型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深基坑等安全管理情况。

5、监理企业履职情况。监理企业要根据《关于加强监理企业管理及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钢管扣件使用情况。重点检查钢管壁厚及扣件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扬尘控制情况。重点检查洗车机、雾炮等抑尘降尘设备配备使用及现场裸土覆盖情况。

8、应急体系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各项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

五、相关要求

   1、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活动,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排查整改。

2、加大责任追究查处力度,对于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

2016年10月11日